民事抗诉**若干程序性问题探析论文通用一篇

民事抗诉**若干程序性问题探析论文通用一篇

  民事抗诉**若干程序性问题探析论文 1

我国民事抗诉**的设计,主要是在学习和引进前苏联民事诉讼模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特点就是国家对诉讼进行全面的干预和**,以追求司法的公正性。我国**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机关,其对民事**活动实行的法律**就是通过对已生效的民事裁判提起抗诉具体表现出来的。勿庸置疑,在民事检察**工作开展的10多年里,对于**法律的**实施,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和法人行使申诉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民事抗诉**本身内生性缺陷及其运作上的失范,致使在司法实践中民事抗诉权的行使偏离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因此,对在**民事抗诉案件中的程序性问题及时加以研究很有必要。笔者拟就民事抗诉案件**过程中的若干程序性问题进行初步探讨,提出完善之浅见。

二、民事抗诉**存在的程序性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总则中规定:“人民***有权对民事**活动实行法律**。”民事诉讼法****程序一章中,对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但是,由于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抗诉和****民事抗诉案件的程序规则只作了原则性规定,造成司法实践中对有些问题在处理上缺乏法律依据,民事抗诉**在程序设计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日渐显露出来,具体表现在:

(一)抗诉期间无法定时限要求,影响了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为了确保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同时也为了维护社会关系的相对稳定性,保护****市场经济下的交易安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民事案件的**实行二审终审制,以防止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无休止地进行。如果当事人认为已生效的民事裁判有错误或有失公正,民事诉讼法仍然规定了补救措施,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再审进行司法救济,但申请再审必须在民事裁判生效后二年内提出。而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生效民事裁判认为有民诉法第185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有权提起抗诉。检察机关只要提起抗诉,**就应当进入再审。于是,有的当事人将此视为一种对抗生效裁判的有效途径,只要不服终审裁判,就去设法要求抗诉,这就为抗诉权“寻租”提供了隐性市场,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出于各种各样的考虑,在上诉期间内不上诉,或者在向**申请再审被驳回后,转而求助于***抗诉提起再审,从而曲线突破法律的时效规定,造成**裁判长期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影响了**的权威性和裁判的既判力。

(二)检察机关对抗诉案件进行**取证,动摇了民事诉讼机制的平衡性。当事人诉讼**平等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重要标准,它不允许任何一方享有比对方更多的**。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承担败诉的后果。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受理当事人申诉对民事案件的证据应当进行**。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受理当事人对民事案件的申诉进而提起抗诉的案件,几乎都作了大量的**取证工作,并把**取证的证据作为对原审案件提起抗诉的证据,以此来证明**已生效的民事裁判存在的错误。这势必是造成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力量上的失衡。一方面,检察机关在抗诉中对证据进行**,使证据对其有利的一方当事人诉讼力量增强,而另一方当事人诉讼力量相对变弱,这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平等原则和公平原则。另一方面,在民事诉讼中,有的当事人出于各种考虑怠于履行或不履行举证责任,等**裁判生效后再向检察机关申诉,由检察机关**取证,并对案件提起抗诉,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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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若干程序性问题探析论文通用一篇(扩展1)

——对公**启动民事****程序中若干问题的思考论文(精选一篇)

  对公**启动民事****程序中若干问题的思考论文 1

民事****程序,也叫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该程序强调无论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只要有错误即应通过再审**加以纠正,贯彻了我们国家有错必纠、有错必改、实事求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司法理念。在这项**中,可以启动****程序的法定主体为案件当事人、**、***。后两者**国家机关,因此传统意义上我们可以称为公**机关。虽然民事******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确实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司法**的深入发展,该项**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也日渐显露。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迫切需要**与完善。笔者拟从我国公**启动民事****程序这一环节中入手,对这方面的问题进行初步的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

****程序 公** 私** 立法思想 诉讼模式 程序利益 先诉** 再审之诉 上一级**一审终审制

一、 ***在提起****程序中体现的问题

(一)***提起****程序造成了对**的**的冲击

对于什么样的案件可以提起抗诉,法律虽然列举了几种情况,但是没有更明确的规定,操作起来也相对困难。针对****程序的启动条件之一--就产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提起抗诉这方面来思考,产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范围究竟是什么呢?**在**案件中可能就案件的结果做出裁定;也可能就其它问题做出裁定。例如对当事人的诉前保全申请、诉讼保全和申请破产的申请做出裁定。这些裁定一经做出就发生了法律效力,***是不是也要对这些裁定作出抗诉呢。笔者认为,针对这些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裁定不应该进行抗诉,有时反而显得多余和毫无意义:例如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财产保全的请求,**对此请求作出了裁定并予以执行。在整个案件终结后,***对此裁定再作出抗诉就显得没有意义。因此法律的本意应该是就**对案件作出的终局性的判决和裁定进行抗诉。如此的话,就应该在法律中做出具体的说明。

对于抗诉条件之二--“确有错误”来讲,依诉讼法列举的内容来看,***既可以依案件实体方面的错误提起的抗诉,也可以因程序方面的问题而提起的抗诉,范围可以说确实广泛。那么,从***的自身特点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这一角度分析,它是整个法律体系的**者,拥有对**行使**的**权。尤其凸显出是一种对程序上事后**--只有所有与案件相关的程序结束后才可以提出的**。但就是这种**权在启动****的环节中侵犯了**的**。首先,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赋予***对于可以启动****程序的证据和庭审证据真实性、充分性的**权,那么***以什么理由认定案件的主要证据不足来启动****呢。其次,由于没有对证据进行认定,又何以认定**对法律的适用是不是确有错误呢。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这些在案件诉讼中的实体问题***没有必要进行抗诉,相应的对于明显的违反程序和**人员枉法裁判等程序上的内容正是***的职权范围。否则,他的**过大必然对**的**形成冲击。

(二)***提起****程序可信力不足,造成司法资源浪费

这个问题是由第一个问题衍生出来的。在提起抗诉后,如果证据内容真实、数量充分,那么原来案件的判决结果和当事人的**义务关系就有可能重新建构。与此相对的是,如果提起抗诉的证据内容不真实、数量不充分,就不能**原判决;***又没有义务帮助当事人收集证据,当事人就还要在搜集证据上疲于奔命;法官往往被纠缠在这种无理之诉中,这就使法律显得很无奈。无形中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重大浪费。况且在民事案件的**和抗诉中,检、法两家在观念上的矛盾本来就很突出,这样的抗诉行为,对于案件的解决往往没有帮助。以长春市中级**为例,笔者在实习期间,和很多民事庭的法官接触后感觉到他们都认为***在没有参加庭审,没有进行证据**,尤其是没有对案件全面认识的情况下,就没有资格对案件进行干涉;通常只能在有***参与的刑事案件中起到作用。虽然这种观点有些偏激,但真正反映了双方争论的焦点,是个急待解决的问题。

(三)对于***的巨大**缺乏有效的**和限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6条的规定,只要抗诉合乎法定形式要件,**必须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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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若干程序性问题探析论文通用一篇(扩展2)

——民事抗诉案件中若干问题之我见优选【一】份

  民事抗诉案件中若干问题之我见 1

民事抗诉案件中若干问题之我见

  一、关于抗诉案件在立案前是否应进行要件**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应当再审”。最高人民**《关于人民**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条规定,对人民***提出抗诉的,立案部门要移送有关**庭**。这些规定都没有提到人民**对民事抗诉案件在立案前应当进行要件**,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才予立案的问题。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既要严格执行法律的规定,又要保证立案质量,现在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是在立案前只对民事抗诉案件进行形式**,不作实质**。即只**有无抗诉卷宗,抗诉书证、副本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抗诉书内容是否写明当事人情况、案由、抗诉理由及根据,是否属于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等。由于不作实质**,致使一些不当抗诉案件进入再审程序。2000年我市各级**受理民事抗诉案件51件,审结49件,其中维持原判22件、撤诉1件、终结1件,三项合计24件,占审结案数的49%。我院审监庭2001年1至11月共收再审案件79件,其中抗诉案件36件,占再审案件的45.5%。抗诉案件中,民事案件33件,占抗诉案件的91.6%,经济案件仅为3件,在已审结的21件抗诉案件中,仅有3件改判,改判率为14%。以上数据说明,***的抗诉案件逐年增多,但抗诉的成功率很低,大量不当民事抗诉案件进入再审程序,既增加当事人的讼累,浪费诉讼资源,又危及法律的“既判力”,削弱司法稳定性,可能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笔者认为,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受理**在进行必要的形式**的同时,可以进行实质**。由于立审分立,立案庭在收到抗诉书后,即可调卷**。主要**原案是否存在抗诉书列举的情形,如原**决确有抗诉书列举的情形,立案庭即予立案,移交****庭**。抗诉理由不当的,则不予立案。这样有利于减少因启动再审程序使正确判决又处于不确定状态的负效应,减轻当事人的讼累,节约诉讼资源,还可有效进行**制衡,避免因抗诉不当被维持原判,使检察机关处于尴尬局面,有助于维护司法权威。

  二、关于***以发现的新证据作为原案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理由而提起抗诉的问题。

  法律未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依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提起抗诉。检察机关以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作为认定原判决事实不清的根据,也不符合证据规则。一方当事人在原审时不出示证据,在向检察机关申诉时提供,检察机关未经向另一方当事**证,就根据该证据认定原判决事实不清,显然剥夺了另一方当事**证的**,这对另一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检察机关这样认定一方当事人出示的新证据,容易使有些当事人在原审时故意隐瞒证据,在判决生效后再向检察机关申诉,利用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权,达到改变生效判决确认的法律事实,侵害对方当事人诉讼**的目的。检察机关以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作为认定原判决事实不清的理由而提出抗诉法律依据不足。

  三、关于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的问题。

  人民**收到民事抗诉书后,是否必须制作裁定书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实践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按照****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的规定为依据,认为按照本条规定,凡按照****程序再审的案件,都应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抗诉案件是按照****程序再审的案件,自然应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另一种意见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情是指人民**自己决定再审的案件,非指抗诉案件。并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应当再审”的规定为依据,认为《民事诉讼法》已明确规定对抗诉案件应当再审,一旦提起再审,原判决即自动中止执行,再裁定中止执行已无必要。

  笔者以为两种意见均有偏颇之处。笔者以为对抗诉案件要否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不应一概而论,应根据抗诉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在实践中生效判决的执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因原判决没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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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若干程序性问题探析论文通用一篇(扩展3)

——谈**哲学的合法性问题探析的论文(精选一篇)

  谈**哲学的合法性问题探析的论文 1

  一、哲学与**哲学

  要谈**哲学,首先必须对“哲学”的定义有一个明确的认同。然而,在“什么是哲学”的问题上,长久以来哲学家们并没有达成一致的共识。但是哲学毕竟存在了两千多年,所以对其一致的对象和笼统的规定还是有的。学界普遍倾向于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来规定哲学的含义:广义的哲学包括**哲学、**哲学、印度哲学以及其他文明的哲学。但狭义上理解的哲学就单单只是**哲学,从这个角度来说,**哲学的确不是哲学。相对于狭义的哲学,我们可以将广义的哲学称为“田相”。

  在**来说,**本来没有“哲学”一词,自古也没有这样一个学科“哲学”是一个舶来词,最早是由晚清的学者黄遵宪从**引入**的。而哲学作为现代学科体系的一部分正式****则是在1914年,**大学设立**哲学门。1916年,谢无量出版了**第一部系统的、完整的《**哲学史》教科书。1919年,胡适《**哲学史大纲》上卷出版,该书被公认为**哲学这门学科的奠基之作,奠定了这一学科的基本走向。1934年,冯友兰所著的《**哲学史》问世,凭借系统性和完整性的特点完整地呈现出**哲学史的学科面貌。自此之后,对**哲学史的研究经历了近一百年的历史。**哲学也在这近百年的时间里,不断地丰富发展。

  本文中所说的“**哲学”有两方面含义:一方面指**古典哲学,即**哲学史的研究对象;另一方面指**古典哲学在当代的传承与发展,亦即**现代哲学。

  二、**传统哲学家对**哲学的质疑

  通常来说,我们把世界哲学划分为:**哲学、**哲学和印度哲学三大形态。然而对于将**哲学划归到哲学的名下,历来就争论不断。先前有黑格尔,近来则有德里达。黑格尔认为哲学的起点是思想的**,只有当人类超脱了自然阶段而达到思想**时才产生哲学。**没有哲学,能称之为哲学的只有希腊哲学和日耳曼哲学。2001年九月法国著名的结构**哲学家德里达在与王元化的对话中重提“**没有哲学,只有思想,使在座的人不禁愕然。虽然他的意思并不含贬褒之意,但是**哲学的“合法性”问题又被凸显出来。

  三、**质疑中哲学“合法性”的原因

  **哲学与传统的**哲学存在很大的不同。总的来说,中**哲学各自有其诞生、发展的文化背景、社会环境、伦理道德、宗教信仰、价值观念、思维方式、风俗习惯、语言文字等方面的差异。同时,对于宇宙、社会、人生、人心的体认方式和表达方式亦有所不同。

  (一)**传统哲学以天为本,侧重研究自然本体,其哲学家都是自然科学家;**传统哲学以人为本,潜心思考社会人生。可以算是人生哲学。

  (二)中**哲学的研究方法不同。整个**哲学可以说是来源于古希腊文化,比较著名的**人物有: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苏格拉底的“是什么、为什么”的助产术式的**模式,为后来整个**哲学奠定了基本的研究方法。胡适以及冯友兰分别所著的两本著作基本奠定了**哲学史的研究方法,即依傍西洋哲学治**哲学史的路向。但是,这一方法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弊端,此后绝大多数学者以其全部心血力气在这条“**哲学在**”的路上,**哲学史变成了**哲学在**的发现史。**哲学失去了本身的**自主性。

  (三)中**哲学的研究目的不同。

  **将哲学定义为“爱智慧”使智慧成了“爱”的对象或目标,这使智慧本身变成了“目的”。这种“为智慧而智慧’、“为理性而理性’、“为科学而科学’、“为学术而学术”的倾向,推动并且引领者**哲学不断完善与飞跃,巩固建立和不断完善关于我们能够认识到的、以人为中心的这个世界如何发展的学说。

  胡适在《**哲学史大纲》中,第一次明确表达了研究哲学史的任务、目的。他说哲学史有三个目的,即“明变’、“求因”、“评判”。明变是“使学者知道古今思想沿革变迁的线索,求因是“寻出这些沿革变迁的原因,评判是“要使学者知道各家学说的价值。”

  四、**哲学家的回应

  在《**哲学史大纲》中胡适给出了哲学的定义。他说:“凡研究人生切要的问题,从根本上着想,要寻出一个根本的解决:这种学问叫做哲学。”在这一定义中,胡适以“人生切要问题”作为纽带打通了中西哲学,从而回答了长久了以来人们对**哲学史合法性的质疑。

  冯友兰则进一步认为,**哲学相较于**哲学,缺少的仅仅是某种类似于**哲学的形式和叙述方式,作为学术思想本身,**哲学是实实在在地存在着的',这一点毋庸置疑。这是冯友兰对于**哲学史合法性质疑的独特回答。

  牟宗三继承这一哲学论题,试图从崭新的视角回答对于**哲学史合法性的质疑。他的回答的根据和切入点在于哲学形态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他就是在这样一种思路下寻求**哲学史合法性危机的化解之道的。

  但是胡适、冯友兰、牟宗三等学者对中哲合法性的讨论仅仅停留在化解**哲学史作为一门学科的合法性,而并未彻底解决**哲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合法性。

  五、走出困境

  **自主走自己的路“**有没有哲学”或“**哲学是不是哲学”的论争一百多年来争论不休,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谁也说服不了谁,谁也不认同谁,这样辨下去,再辩论100年、200年,仍然各说各的,于问题本身并没有化解。

  我认为应该暂且抛掉这种表面层次的对话,自己走自己的路,我们不能再一味地围绕着**文明中心论的指挥棒左右转动,如若如此,我们即使写出了更多也更好的哲学史,这些**哲学史也只能成为**哲学的注脚,是**哲学的灵魂在**的翻版,这将是**哲学莫大的悲哀!

  那么,我们又要如何超越“是不是’、“有没有”自己走自己的路呢?

  第一,必须同时提防“**中心**”和“**中心**”。中西哲学只有互为诠释,**哲学可以以**哲学为参照系从而凸显其精神本质和特性。从而实现中西哲学的共同发展。只有做出这样的努力,中**哲学之间有了一定通性,才能建立起**哲学与世界哲学特殊性与普遍性的“交叠共识”。

  第二,对胡适、冯友兰模式进行反思。**来只要谈及**哲学的合法性问题,学者们大都从对胡适和冯友兰的模式的反思开始。冯友兰明确宣示:“今欲讲**哲学史,其主要工作之一,即就**历史上各种学问中,将其可以西洋所谓哲学名之者,选出而叙述之。”这就如同将**哲学削足适履地钻入西洋人设定的框子或架子或表格中。当某一天**的众多**败下阵来,****得以****之时,**哲学史自然而然又成为****的注脚,**哲学将再一次失去其**性。

  为了重拾**哲学的主体性,使**哲学史研究向其自身回归。定然要抛弃表格法,方哲学不再作为表格而是“砥石”。读**哲学的书,不是为了获取某种解释的框架,而是自觉地将自己的头脑这把刀放在**哲学这块磨刀石上打磨的过程。这才是**哲学对**哲学史研究的真正意义。


民事抗诉**若干程序性问题探析论文通用一篇(扩展4)

——《民事诉讼法》抗诉条件优选【1】份

  《民事诉讼法》抗诉条件 1

  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对****程序以外的其他**程序中**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一十条 人民***因履行法律**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再审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决定对人民**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二百一十三条 人民***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派员出席法庭。


民事抗诉**若干程序性问题探析论文通用一篇(扩展5)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论文(精选1篇)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论文 1

一、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一)举证责任分配方面

关于举证责任分配,《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条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八种情形,即:“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诉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比《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列举的五项,增加了三项。《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对疑难的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也作出了举证责任分配。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上述这些规定,在指导法官正确分配举证责任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于:对具体案件中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除《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对举证责任分配已有明确规定以及当事人对事实的自认和事实免证外,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的规定执行。然而,该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差,增加了法官贯彻执行的难度。为了弥补缺陷,《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这一规定赋予了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的的**裁量权(或可称举证责任的分配权),在民事诉讼中,哪些层级的人民**拥有举证责任分配权,应当于何时作出分配,能否作出举证责任倒置的决定,采用什么方式进行等没有进一步作出规定。

(二)举证期限方面

过去,当事人往往利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前不提供证据,在庭审中搞突然**,或者在一审时不提供证据,在二审或再审中才提出证据,以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这种情况,严重干扰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导致人民**大量重复劳动,浪费了有限的**资源,妨碍**效率的提高。《民事诉讼法》采取“证据随时提出**”,当事人在人民****的各个阶段均可提出证据。而《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确定了“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由人民**指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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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若干程序性问题探析论文通用一篇(扩展6)

——渔船档案管理的若干思考论文通用一篇

  渔船档案管理的若干思考论文 1

  一、完善渔船档案管理的意义

  完善渔船档案管理**,有利于推进渔船标准化建设,有助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活动,为推行开展限额捕捞、休渔禁渔**,推进渔政执法工作发挥着极大的作用。我国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该对所管辖渔船实行科学有效的管理,推进渔船渔港动态**,增强渔船安全生产、应急救助能力,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和涉外违法捕鱼事件的发生。为进一步巩固我国渔业市场秩序,合理养护海洋渔业资源,维持海洋渔业生态平衡,优化捕捞作业方式,修复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我国海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来,海洋渔业资源锐减,捕捞数量逐年下降,国家越加重视对于海洋资源和海洋生态的保护,从1995年起,我国全面实施伏季休渔**,近几年不断改进休渔时间和休渔范围,在广阔范围内对渔业资源保护和管理有着极其深远的积极意义。加强渔船档案管理,确保渔船档案的完整性和全面性,向渔业主管部门呈交准确可靠的信息材料,对国家压减海洋捕捞渔船,引导渔民减船转产转业,遏制捕捞渔船快速增长,可以提供真实准确的依据材料,为**制定渔业发展目标具有巨大的参考作用,还可以提升渔业主管部门的渔业执法力度。

  二、渔船档案管理的材料收集归档

  渔业船舶档案全面的通过文字记载、图像表格、视频影像等各种形式记录了渔船的建造、检测、转销等过程,是具有历史价值的档案,可以保护渔船拥有者的**财产不受侵害。渔业船舶档案主要包含:渔船入户申请表、船具**指标批准文件、船舶拥有者的身份证件、船舶检验证书、违法**记录等很多详细的文件材料。各地渔船管理部门方应遵循国家渔业管理部门相关条例,并分析当地实际情况,编制适用的渔业船舶档案材料收集范围,然后进行细致严谨的**,档案管理部门采集归纳渔船材料整合并集中监管,记录在案。并对每条渔船做到**建档,每年及时采集更新数据文本,做到对渔船档案的规范管理。渔船年审年检是渔船检验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渔船开展监管查验,档案管理部门应及时收集渔船检验的相关材料,并结合信息数据库对渔船的违法记录的动态影像资料以及处罚文书收集齐全,保证渔船档案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三、改进渔船档案管理的举措

  加强对于渔业船舶的档案管理是为了船舶信息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全面提升渔船档案的利用服务效率。为加强渔船档案的管理,提出几条建设性建议。首先就是认真做好渔船档案编制相关的研究工作,在渔船档案管理明细中加入更多数据信息,不仅要包含渔船的数量和型号、功能,并逐一做好编号,提高档案检索的准确性和快捷性。**以及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大力推进渔船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国**渔船管理数据库,优化完善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推广运用北斗导航、AlS、渔船自动识别系统等先进管理技术,加强渔船信息技术装备建设,建立一个完整的计算机网络档案管理体系,将渔船登记、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以及船籍港、渔业资源费征收、渔船年审、禁渔期捕捞违法记录等资料输入计算机管理系统,由渔船档案管理部门集中规范化管理,并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全方位提高渔船档案的利用效率,并促使我国渔船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信息化轨道。建议实行联网联动机制管理渔船档案。建议国家同地***及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创立一套科学全面的网络管理系统,采取先进的科研技术对渔船进行视频**,使管理更加直观明了,在网络系统中,将渔船的批准证书,检验许可以及财产证明、违法记录等各项信息详细记录在案。建立由全国联网信息共享数据库管理**,违法查纠渔船全国联动,建立“三无”渔船清理整治长效机制,全国联动查处“三无”渔船和无照运行的渔船,可以通过联网渔船船籍档案管理部门数据库,了解相关渔船信息,及时查处违法渔船,提高执法效率,并可以大幅减少管理成本,不受地域、空间阻碍,方便**和信息沟通,使渔船档案的各种信息载体最大限度的发挥社会监管作用。渔业执法部门的办公,应加强档案信息资源的自动化综合管理,构建一个多方位的网络管理系统,利用高新技术对渔船进行****。当发现渔船造成水域污染等违法事件,可充分利用渔船档案资料进行排查检验,对**渔船**处理。在休渔期内,可以利用渔船档案资料对区域内渔船停港情况进行分析筛选,从海域陆地对渔船进行管控,可以**提高渔政执法人员的工作效率。得益于计算机技术在档案管理方面的应用,计算机逐渐成为档案管理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几乎可以取代传统的手写操作。因此在如今的渔船档案管理工作中,档案管理部门向渔户提供的已经不是以往的纸质材料,取而代之的是先进的电子档案。如今渔船档案管理工作是将大量的档案信息数据输入计算机系统,转化为电子格式,然后通过网络途径向外界传递档案信息,将渔船档案转化为有着充分利用价值的信息资源。在渔船档案管理部门内部,也应深化**,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开展培训加强教育,使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足以胜任数字化信息档案的管理。因此需要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渔业船舶的信息采集、数据记录以及调控监管,实现对档案信息数字化、电子化的**与管理,可以及时高效地进行信息收集、全面确保信息安全、精准快速地传递信息、最大限度提升信息的利用效率。使渔船档案的管理呈现出及时性、准确性、广泛性和安全性。对渔业船舶进行科学、完善的档案管理,运用渔船检验等**,可以确保渔民的人身安全、财产利益,有利于渔业市场稳定运行,促进渔业经济发展,合理运用海洋资源,配合我国的伏季休渔**,可以维持海洋生态平衡,保障我国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徐硕,王宇,王振洲.渔船身份识别系统在海洋渔船管理中的应用[J].渔业现代化,2014,02(01):63-66.

  [2]王梦娉.渔业船舶技术档案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J].档案与建设,2014,04(03):86-87.

  [3]何军功,魏明伟.加强渔船管理工作确保渔业生产安全[J].河南水产,2015,01(06):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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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排污收费**特点及若干问题探析(一)份

  现行排污收费**特点及若干问题探析 1

王萍,WANG Ping(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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